各盟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进一步打造和完善我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引导和规范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科技服务能力,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内科发新字〔2009〕17号)进行了修订,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
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集聚创新要素资源、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强化创新体系建设、培育和支撑特色优势产业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区域经济创新发展的有效路径和地区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基地创新发展,加强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指在自治区某一特定区域内,围绕自治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通过政府组织引导、各方优势资源汇聚、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以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骨干企业和与之相配套的中小企业为主导,依托资源、区位、产品、人才、技术等比较优势和重大项目实施集聚,形成的产业分工明确、协作配套紧密的专业化特色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基地的认定部门,负责全区基地的认定、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承担基地的日常事务性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是基地的组织单位,负责辖区内基地的发展规划指导、申报受理、推荐上报、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类园区是基地认定的申报主体,负责组建基地领导机构,组织制定基地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及协调解决基地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鼓励自治区各旗(县、区)、自治区各类园区结合自身产业特色和优势创建基地。
第二章 建设原则与认定条件
第七条 基地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技支撑、产业带动的原则,并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申报主体已组织制定较完善和可行的基地建设工作方案,编制了可行的基地建设规划(发展目标要先进、科学、合理并且通过努力可实现),主导产业已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并有相配套的扶持政策措施。
(二)申报主体已组建基地领导机构,设立了协调机制,并有职责明确的日常管理机构。
(三)基地主导产业属于自治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特色鲜明,比较优势明显,竞争力强,在节能、环保及公共安全等方面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四)基地具有良好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础,特色产业关联产品合计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
(五)初步形成市场机制作用下的骨干企业与关联企业联系密切、分工协作的合理格局,以及较为完整、上下游互动频繁的产业链条,拥有2家及以上骨干企业,以及3家以上与之相配套的中小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
(六)具有较好的科技服务体系,有支撑基地发展的创新创业科技服务机构和产业发展促进机构,开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人才培训等相关工作。
(七)有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等研发创新机构的优先认定。
(八)基地建成并运行两年以上,且运行机制和运行效益良好。
第九条 基地骨干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承担过国家、自治区或盟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符合基地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与基地内的其它企业有一定的配套关系,对相关的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50%以上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R&D)经费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
(五)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运营良好、银行信誉好。
(六)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与相关单位建立了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基地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然后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申报材料包括基地申报书、基地总体发展规划及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有关配套及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基地规范名称格式为:“☆☆☆★★★特色产业基地”。其中,“☆☆☆”为基地所在区域的规范化称谓,“★★★”为基地主导产业(应为细分产业且特色鲜明)的称谓。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评审和认定(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通过认定的基地颁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基地运行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各基地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基地的发展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四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科技厅对基地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取消其基地称号。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经济、科技发展要求,提出基地发展总体思路,加强宏观引导和分类指导,组织和动员相关资源,推动全区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经验交流、基地间的协同推进等活动。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基地内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自治区相关科技计划给予立项支持。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申请国家级认定。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地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认定。
第十七条 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区发展需求,将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列入本地区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做好基地的宣传、培训、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集聚创新资源促进本地区基地建设和发展,在推荐或安排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支持基地内项目。
第十八条 旗(县、区)政府、自治区各类园区要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基地建设领导和协调机制的作用并使日常管理机构履行好管理职责,在政策、资金和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推动基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报、复核等详细材料和要求,由自治区科技厅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内科发新字〔2009〕17号)同时废止。